400-6998-405

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中心 > 行业动态
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
发布日期 : 2016-01-08
浏览次数 :
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-11-27 

国卫办食品函〔2014〕1050号 

 

质检总局办公厅: 
  你厅《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》(质检办食函〔2014〕909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 
 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2762-2012)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(又称“毛鱼油”、“粗制鱼油”、“半精制鱼油”等)。为保障消费者健康,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,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。 
  专此函复。 

 

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 
2014年11月17日


© 2011-2020 上海法太实业有限公司  沪ICP备10032062号 Powered by Yongsy
  地址:上海市江宁路418号2602室    E—mail:335625559@qq.com  电话:(021)52281361